1、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限额;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策权;第三,一般是最终审查。审批的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不能批准。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法确认对方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根据相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是允许的。批准条件明确具体,便于确认。三、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核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4、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文件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动产抵押注销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成都高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开具《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动产抵押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凭《动产抵押登记办结通知书》到发证照窗口领取《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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