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出院之后是否享有误工费的补偿问题。
普遍而言,对于损伤的鉴定应于人体遭受外部伤害并且身体直接产生的不良影响或确由伤害引发的各类并发症在治疗有望结束之时进行。
这意味着,进行伤残评定之后,通常并不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然而请注意,这种说法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还需因实际情况而定)。
换句话说,待基本治疗任务完成,或者已经没有进一步治疗的必要,或者治愈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时便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一般的损伤情况下,三个月之后便可以开始进行评定工作;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损伤类型,仍然应该依据其详细的治疗疗程来做出决定。
误工费用则按下述方法进行估算:
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误工时间应参照受害者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标注的数据为主。
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并且该症状持续影响其正常生活,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被计算到定残日期前的那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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