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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