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车辆自燃后焚毁,保险公司以不属于赔付范围为由拒绝。昨日,经调解,陈某终于拿到保险公司给付的4万余元赔偿金。
去年10月18日,陈某驾驶自家的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行至武昌珞狮路武汉理工大学附近时,车头突然起火,陈某弃车逃生,后火虽被扑灭,可车辆已严重烧毁。现场交警认定,该车系自燃起火,非人为因素所致。
陈某当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人员在电话中回复:此车虽然购买了车损险,但保险合同条款中已有明确约定,因自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免除责任。
陈某细看保险合同,这才发现条款中果然有此条相关约定。多方协商不成,今年元月,陈某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定该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9万余元。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里白纸黑字,自燃属免责范围。而陈某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销售人员并未将免责条款清楚告知。
鉴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耐心调解下,李某最终接受了保险公司赔付的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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