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础数值,即员工上一会计年度的每月平均薪酬水平,需依照此标准予以核定。
同时,该数值不得滞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上一年度全市或县级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超过当地在职员工在上一年度中所获得的月均工资的三倍之上。
此外,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以每年的7月1日作为起始日期,直至次年的6月30日为止,以这一时间段作为一个完整的年度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相应参数进行调整和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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