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设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通常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配套设施或称房屋相关设施,从其与房屋的财产权属关系上可作两类区分。一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其权属性质应属房屋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通常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属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人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内配套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所有权所及于物业范围。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要求,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屋范围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要求,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屋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屋均有使用功效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怎样商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职责的处置。
一、安置房是什么意思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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