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种类
(一)选择出资类型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考虑公司的组织形式问题,是组建有限公司呢,还是股份公司或者组建合伙,是独资企业呢,还是合资企业?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相对的利弊之处。另一个方面,股东投资的出资形式。《公司法》规定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及现金等都是合法的出资形式,但同时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有一定控制,规定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对于合伙来说,劳务也是合法的出资形式。如果是某一个股东的出资出现违反了《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关于出资类型的规定,其他股东可能会因此而承担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对外的连带责任等等。
(二)出资不足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出自不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承诺出资而未出资;2、未足额按要求出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垫资和抽逃资金引发的法律风险
垫资和抽逃资金是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多投资者因为现金周转的需要,或找一些财务公司代为垫资注册公司,可能涉嫌虚假出资。等公司注册下来,再过一段时间,财务公司就把资金抽走了,这样就又涉嫌抽逃公司资本。对于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中的虚假出资犯罪和抽逃公司资本罪。
(四)合作伙伴带来的法律风险
合作伙伴的选择非常重要,除了商业考量以外,合法性考量也是很重要的方面。有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的需要,在非国有化的农村土地上建设或者租赁厂房,一旦所建设或者租赁的土地涉及到拆迁,或者当地的村民个人或组织主张无效,这些企业的投资方往往是费尽周折还难以解决后续的隐患。一旦土地的提供方因为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给投资者后续投资战略的消极影响是非常之大的。
二、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树立风险意识,从头预防风险
不管做哪一项决定,都是有风险的,也都是有代价的,只不过,有些是隐形的代价,有些是显性的代价。风险与机遇是一个手掌的正反两面,一般情况下都是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低回报。
一个企业的投资者要树立起法律风险意识,就必须足够重视法律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作用。法律是一个武器,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如何,和操拿武器者的关系是非常大的。如果投资者心中更本就没有法律风险意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往往更大更多,为懂得法律所付出的学费可能也更大。但是,投资者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因此,就很有必要向律师进行咨询、聘请律师作为顾问对一些重大的投资事项进行法律审核,对一些重大的谈判要求律师陪同协助。
(二)做足预防措施,防范股权风险
要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力,加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注意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文件,对于涉及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等事项,应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相关协议、章程等签订后要及时送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股权登记以工商局登记的为准。许多投资者往往贪图省事或者是节省费用而不将有关文件送工商局登记备案,以致落下很多后续的疑难问题。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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