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犯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1)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有审查义务但未履行义务导致转载作品侵犯他人名誉的,可视为侵犯名誉权;(2)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在作品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后,仍然转载,属于侵犯名誉权。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构成侵犯名誉权,以忽视审查义务或故意转载侵权作品为条件。在下列情况下,转载传播者构成侵犯名誉权:A.恶意转载和传播已发表的侵权报告;B.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
怎样认定转载作品侵犯名誉权
1、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
2、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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