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履行判决是能申请强制执行,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不履行纳税义务有什么后果
1、股东股权转让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会受罚。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其责任,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此外,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目标公司,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为股权转让受让方。
2、纳税义务人拒绝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纳税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扣缴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并依法拍卖与应缴税款相当的财产。
3、《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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