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商标注册管理的处罚
时间:2023-02-18 19:00:18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制度。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总体上实行商标的自愿注册制度,即并非强制要求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同时,本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即对部分商品实行强制商标注册制度。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少数商品又强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这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出的决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限于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如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对这类商品强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加强对商标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加强对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就是要求商标注册人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对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及时对商标注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强制商标注册管理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即责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可以给予罚款处罚。至于罚款处罚的数额,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分别确定:一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务院2002年8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在本次修改决定生效以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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