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居民申请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代码:019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受理审批。
(二)审批内容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公民,具有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活动的资格。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下列非上海市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1)持有一年期以上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算,须已经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未缴、补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3)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4)本市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5)符合(2)、(3)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6)年满六十岁且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7)在本市暂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申请赴台同类签注。
上述人员(除第一项中系本市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六、申请材料
(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外省市居民在沪办理普通护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尺寸为48*33mm)的《申请表。申请时已持有有效证件的,须提交相关有效证件。
3、属于一般外省市在沪就业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人才引进类人员的,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1年期以上《办理通知书副联,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须加盖所在学校行政章),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本市居民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本人与本市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符合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原异地办证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就学人员的在学证明、本人与符合原异地办证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年满60周岁并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5、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七、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外省市居民: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九、审批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普通护照工本费。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三)收费标准普通护照200元/本。加项、合订、加注、延期:20元/项。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受部门名称及地点:
1、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2、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地址见附录)。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21)28951900
(二)网上咨询上海公安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方式
(一)新办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7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背景为白色)2张。
不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且对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所有监护人均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所有监护人的委托书及监护证明,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当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费用自理)、补采集指纹。
华侨、军人须在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2)适用情形初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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