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和被行使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3-06-24 10:46:23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使代位权的后果有债权人可以实现其到期债权,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被动行为;

3、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对方当事人,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三、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以及行使要件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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