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09年,我答应为我在农村信用社的朋友提供贷款担保。当时,我给他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存折复印件和工资收入证明。后来得知他名声不好,欠了很多账,我就回去不给他担保,但他利用我的信息在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个人贷款还不够我代前辈签了名。现在他还没还钱。信用合作社起诉我为第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亲自在合同上签字和按指纹。我必须承担责任吗?如果我不需要承担责任,信用社已经把我告上了法庭,我该怎么办?律师回答:
如果贷款不是你自己贷款,你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可申请笔迹鉴定,既然信用社已起诉,应积极应诉抗辩。相关法律知识:
特殊情况下如何变更或终止借款合同?
I.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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