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申报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为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工伤职工应当及时申请认定,避免错过时效。如果超过时效仍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清算组成立的时间限制
清算组的成立日期,应按以下情况确定:
1、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有约定的,公司宣布解散之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
2、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是公司在宣布解散时股东会决议另外选任清算人的,清算人选出之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
3、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没有约定的,股东会议又产生不了清算人而由法院指派清算人的,法院指派的清算人产生之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
4、公司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指定的清算人产生之日为清算组成立之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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