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还遗失物要误工费
归还遗失物是否可以索要误工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社会提倡道德,不应将道德捧上神坛,那无异于“捧杀”,道德应当是接地气的,道德不能排斥个体的权益与合理诉求。对拾金不昧并送还的人而言,要对失物付出保管与送还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而这并不是捡拾者“天然”应当承担的,社会不能苛求捡拾者“毫不顾己,专门利人”。作为失主,对于别人归还失物应有感谢之情。从这一角度,失主将自己的失误成本转嫁给捡拾者,恐怕并不那么理直气壮。那么,如何判断归还失物的合理成本,而不是敲诈勒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需要管理者出台规定规范。比如,日本《遗失物法》第28条规定,“失主应支付给拾物者相当于该物品价格(中略)5%以上20%以下的酬谢金”。日本这一法规能否借鉴,会不会在中国引发争议,见仁见智。
二、遗失物不归还会怎样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拾获他人的遗失物拒不退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拾得遗失物的特征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那么这个时候手机被界定为遗失物是因为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也就是说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这一点是遗失物区别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是否丧失意思占有只区别于遗忘物和非遗忘物的遗失物,而不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为遗忘物本来就属于遗失物的一种。比如甲遗忘了背包在公交车上,那由于遗忘,甲丧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无意间丢失了一个背包,那么此时甲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意思占有,但该背包依然被认定为遗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但要看个人意愿。因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要和失主协商。如果拾得遗失物不归还,被失主发现报案,有可能会受到处罚,这种不归还的行为在社会道德层面也是遭人诟病的。所以,捡到东西要及时还给失主,特别是贵重物品,找不到失主可以交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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