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怎么办
时间:2023-03-22 14:43:20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地位平等,不会出现保险理赔等相关内容,故当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时,该方就应当承担事故带来的全部损失。如果是受害人承担全责的,另一方不会承担任何赔偿;同理,如果是致害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那么该方就需承担全部损坏赔偿。

车祸案件的索赔途径分为和解、调解和诉讼,其中和解适宜用在各方争议不大、事故造成损害轻微的案件中。调解和诉讼适宜用在各方争议大且事故损害较大的案件中,尤其是诉讼,重点用在伤残和死亡案件中。

当电动车承担全责且经多次协商仍不予赔偿时,可认为无和解、调解的可能,此时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是伤害和死亡案件的,鉴于赔偿数额可能很大,还应当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一、碰撞痕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可以起诉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不属于任何国家机关。鉴定人只是接受委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有关案件的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不涉及法律问题,不对案件如何判决发表意见。控辩双方都可以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是否采信由法官决定。法官采信了错误的鉴定结论作出错误判决,是法官的责任,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诉程序解决。而不能起诉决定机构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当事人认可鉴定结构和鉴定人,但认为鉴定结论不完善,可以要求补充鉴定。

二、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隔天能否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离开现场没有报警,隔天可以报警,但是否受理由交通管理部门在三天内作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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