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向执法人员提供有效驾驶证的驾驶者,我们会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
如果其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其他的违规行为,则只会给予口头警示或是处2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机动车及时归还给当事人。
然而,如果该名驾驶者所提供的驾驶证存在任何形式的违法记录,那么就会对其既有违法行为与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这两种违规同时处罚,并且仍将机动车予以归还。
对于未能正确出示得来驾驶证的驾驶者,我们将按照无证驾驶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们有权力对以下几种行为处以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2)将机动车辆交给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已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
(3)机动车超过了规定时速的50%以上;
(4)强迫驾驶责任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从而引致交通事故发生,且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5)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制性通过,拒绝听从劝告的行为;
(6)故意损毁、移动、涂抹交通标志,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却未达犯罪程度;
(7)非法拦挡、扣押机动车辆,拒不听从劝导,导致道路严重拥塞或财产损失重大。
对于行为人存在上述第四种不良行为的,我们有权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惩罚;
对于实施第八种不当行为的,我们有权给予十五天内拘留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的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财产损失较大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四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三、五、八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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