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五年内再次犯罪一般是不算作累犯的,仅前刑罚执行完毕的可以被算作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累犯是针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制度,而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被关押,没有接受过强制的劳动改造,因此算不上屡教不改。所以不使用累犯制度。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第一种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第二种情形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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