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非亲生,离婚后得知实情的何先生愤而将前妻告上法庭。昨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何先生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石女士赔偿原告亲子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对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42546.26元。
何先生和石女士2002年结婚后,妻子石女士一直在郑州打工,其间每半个月回家一次。2005年5月,石女士生子。孩子断奶后,石女士不顾丈夫反对,仍到郑州打工,两人为此发生分歧,并于2007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时,何先生念及夫妻之情,决定把婚后财产都给石女士,孩子由他抚养,石女士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007年2月,感到孩子不像自己的何先生申请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与孩子确实没有血缘关系。深感屈辱的何先生愤然将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索赔4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有过错与欺骗行为,使原告协议离婚时受到欺骗,精神上也受到较大伤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全文4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