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房屋拆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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