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3-08-02 11:42:58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听取陈述和辩护,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填写收据,交给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案件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办理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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