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0】晋民初字第8号(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该案于2010年5月4日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2000年4月26日签订了《2×200MW机组燃煤锅炉经济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了1号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1号锅炉设备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由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因,2号锅炉设备的制造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本公司曾连续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特快专递)要求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解决合同遗留问题。但都未得到该公司任何回应。2010年4月,本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万元,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会议纪要、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本案于2010年7月2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审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管辖权事宜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上述裁定书。
三、有关本案的前期披露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0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0-023
四、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收到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仲裁解决纠纷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
驳回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实质影响。
本公司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本公司将于10日内将上述裁定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七、备查文件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0晋民初字第8号);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0晋民初字第8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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