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法对某些项目进行赔偿,其依据往往来自于认定书中所明确规定的责任比例。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应承担各自所应负担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不能负责的那部分,主要可以归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倘若保险金额低于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将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第二,若因责任划分存在争议而使得保险公司暂缓理赔,则所有的赔偿事宜都需待司法裁决之后再行处理;
第三,若该起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畴之内,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便需要由事故责任方全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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