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析是将合同目标和合同条款规定落实到合同施工的具体问题和具体事件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顺利地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目标。
原则如下: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1、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2、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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