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2020年3月21日晚上,乔某某的配偶童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宁波市某区的道路上与前方朱某某停于该路段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7日,宁波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童某某的亲属从老家赶来处理童某某的丧葬事宜。家属们委托了吴德朝律师办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吴律师帮助乔某某等人书写民事起诉状,计算赔偿数额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及车主、保险公司,对各项经济损失承其赔偿责任。
2020年7月,案件开庭时,吴律师准时到庭、据理力争,尽力为乔某某等人争取最大利益。后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乔某某等人获得各项赔偿合计93余万元。
【律师普法】
童某某驾车追尾在市区道路段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自己身亡,此事故的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其一,童某某自己驾车追尾别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二,朱某某将自己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于市区某路段,此行为本来就有一定的危险因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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