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应遵循规定采用书面正规格式,然而若针对个人间的借款事宜做出与之不同的约定则允许其不具备书面形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假如个人之间的借款并未设立书面合同,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凭自身意愿对欠款事项作出书面确认,那么此种情形在法律层面上是被认可的,只要借款人与出借方在签署欠条之前已经达成明确共识,并且该份欠条所包含的事实清楚明确,同时,它的呈现方式不违背法律的根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的实操过程中,借条或者欠条都充当着验证借贷关系以及债权债务事实的关键道具。
若是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还款,那么出借人便有权要求借款人对欠条进行更新,以此明确贷款的最终规模、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
只要这种更新行为得到双方共同同意,且呈现出来的内容真实可靠,那么这种行为便是合法的。
然而,倘若借款人拒绝就该项借贷关系和欠款情况给予书面确认,那么出借人仍可根据其它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或是第三方证人的证词等)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经过司法裁判,借款事实的确立,即便没有清晰的书面协议或者合同,借款人亦需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综合以上所述,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而无法签订新的欠条,本该属于债主依法追讨债权的权利,只要这种更新行为得以双方一致认同,且所表达的内容真实无误,不触犯任何法律禁令,那么此种更新行为将被视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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