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抵押权标的物的种类不同,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不动产抵押权
2.动产抵押权
3.权利抵押权。
注:《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禁止以土地所有权设定抵押。
一、土地转让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什么时候才有抵押权
抵押权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未设立,不仅不能取得对抗后续权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进行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三、公证抵押登记具有以下效力
(1)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
(3)公证抵押登记随着抵押合同的终止、解除、抵押物的灭失或抵押权的实现而失效。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中明确涉及不动产的。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个人所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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