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浙江省,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裁定。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将原本由自己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失物品或埋藏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经催告仍拒绝归还的犯罪行为。
在浙江省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占罪中“数额较大”这一关键要素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综合考量。
然而,从整体上看,当侵占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元时,便有可能被视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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