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构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需要有关单位、机构协助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构予以协助。
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构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构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行政强制执行前催告期限是10天,行政机构下达行政裁决书,有15天的履行期限,在告诫期满后,行为人依然不执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按其中的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采用强制手段使被处罚者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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