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可以约定货款复利吗
时间:2023-08-05 22:04:48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复利是指在一定期限(例如一年或一月)将一期产生的利息加入本金后计算下期利息,在偿还债务之日之前逐期计算的利息方法,通称利息滚利。公民之间的贷款,如果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在不受保护的借款中扣除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买卖合同货款约定的利率的所有和未超过年利率的24%是合法的。关于利息,主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中进行规定,借款人和借款人约定过期利息,约定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借款人可以主张过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主张,但合计超过年利率的24%

卖房合同无效违约金用给吗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在合同违约时支付的赔偿。如果因购房合同无效造成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可以索要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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