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虽然法律赋予了监护人修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权利,然而此种行为必须经过孩子父母双方面的同意才能够实现,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姓名应当遵循父姓或母姓的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形之下,子女也可在父亲与母亲的姓氏之外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员抚养而选取该抚养人的姓氏或是基于其他合法理由并不妨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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