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
时间:2023-06-08 17:15:17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会加档量刑。传销组织通常分为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南派传销以洗脑著称,通常不会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较为温和,而北派传销则常常以武力挟持,故而往往会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由于传销属于涉众性犯罪,打击起来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由于其形式的迷惑性,往往需要工商部门先去定性,公安机关才会主动出击,当家人身陷传销组织时,我们不要想着短时间内去说服他们,而是要尽快将其带离传销组织,脱险后再对其反洗脑。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怎么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从犯一般在犯罪集团中起到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进行登记、会计等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应作宽泛的理解,只要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员总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层级符合的就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是有些传销活动人员的直接和间接下线人数不满三十人,但社会危害性很大;在侦查过程中也不容易理清传销人员之间的层级关系,要清楚地认定行为人发展下线人数达三十人以上在证据上有难度。因此,将此理解为传销组织的涉案总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可取,“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应当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被告人作为参照,理解为其本人组织、领导的直接和间接下线达三十人以上。理由是:

首先,从该批复的逻辑上看,“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主体是“组织、领导”者,也即被指控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应理解为该行为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达三十人以上。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本罪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发展下线的人数直接相关。如果以整个传销组织的人数达三十人以上来认定,打击面过大,且对那些层级较高而发展下线人数少的行为人不公平,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甲仅发展了一个下线乙,但是乙非常能干,发展了几十个下线,如果把这些责任都归咎于甲就显然不合理。”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发展下线的人数不满三十人的社会危害性毕竟相对较小。当发起人、决策人刚刚发起设立传销组织没有大规模发展下线,或者发展下线人数较少,此时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理。此外,调取证据困难不应成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条件,对此只能寄希望于科学的侦查手段和更高的侦查水平。

三、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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