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无提单货物的交付
时间:2023-05-07 14:11:24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简介

提单是欧洲商人发明的一种单证,经过数百年的实践、惯例和改进,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无提单货物交付的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无提单货物交付保函的法律效力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有些人甚至认为,“无提单交付货物几乎是一种“非正常”海事行为,涉及到最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2]澄清这一问题不仅对承运人、货主、港口或货物代理人和贸易……

1978年《汉堡规则》对提单的定义如下:“提单是指用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接收或装载的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一方面,提单是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时,承运人有义务将提单上的货物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收货人。只要承运人未能交付货物,并且原始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尚未完成,运输合同就没有终止。另一方面,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有些人认为提单代表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讲,拥有提单与拥有货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提单的转让表示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提单持有人是货物的所有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凭原始提单交付货物[4]。上述观点实际上误解了“所有权凭证”的含义。所有权凭证的核心特征是,它可以在没有任何正式转让或向债务人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转让。它只承认货物的占有不一定与货物的所有权有关,并且权利渗透到文件中,从而产生了最重要的商业原则,即只有交付给持有人才能得到报酬[5],正如里克斯法官所说,“在我看来,一个真正的主人不可能是某种特殊安排。如果不保留提货单,他就不能提货按照原始提单交货构成了一种国际惯例:

按照原始提单提货已经是一项被所有国家接受和认可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它在航运实践中普遍遵循。1983年,对外贸易部而经济合作组织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文件,允许通过出具提单副本的保函交付货物,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它不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是具有协调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协调作用对国内船舶和相关专业部门的作用[7]。使用原始提单放行货物仍然是国际惯例

II.无提单交付的定义、典型原因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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