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时间:2022-04-19 06:19:04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一)常规催收

对一些尚在经营、有翻盘机会且有偿债意愿的债务人,债权人可采用上门直接催收方式,但应密切监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涉诉案件、逃废债务、其他债权人追索等情况。债权人须注意防范债务人采取拖延或麻痹的战术,一边说还债、和解,另一边却暗中转移财产或设置相关障碍逃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没有什么耐性,抢先查封冻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如此,债权人就相当被动。在不良资产领域,“好心基本上没有好报”,宜慎用,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和解清收

债权人可综合考虑已查控财产的种类、价值、处置难度、处置时间,评估回报期望、回报周期,债务人的背景能量、对抗性,及债务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负债情况、不可知的障碍因素、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力度等等,征求合作伙伴的意见后,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和解;决定和解的,一并研究和解的方式、额度及付款时间。

(三)诉讼清收

除非债务人具有重组盘活的可能,或者老老实实有诚意与债权人谈和解,否则,债权人首先应考虑是否采用诉讼(含仲裁、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追偿。当然也不是盲目起诉,投资乾应在论证可行性及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行动的时机、方式、标的和申请财产保全;裁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尽快申请执行。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债权人应及时上诉、申诉。

(四)追加偿债主体

对于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或其财产不足,或者债权人已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可以追加债务人的关联人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干货之四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或者通过诉讼手段追加偿债主体。这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但只要投资者尽调过关且掌握核心证据(有时候要用非常规手段取得证据),有时会有奇效。

(五)债务重组

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债权人应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担保条款(尤其要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作连带担保)和相应保障(查控)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债权人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置换的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债权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制度等,深度介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债权被悬空。

(六)以物抵债

当债务人确实没有或不具备足额的现金偿还能力,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或已停业经营,不会出现起死回生的情况,如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物,则将一无所有;或者债务人除欠本案债务外还有其他债务,而其他债权人已(拟)起诉债务人,正(拟)查封、瓜分其财产;或者,债权人的目的就是接受以物抵债,通过自己能力大幅提升抵债物的价值(如转性、改建、联片开发等),或者为购入其他财产(资产包)预先设置处置障碍、今后谋求利益提前“布局”。在上述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采取实现债权的快捷方式——以物抵债。

(七)债转股

对于一些尚有经营前景、有还款诚意、债权人觉得可以信任和合作的债务人且除本案之外欠债不多的企业,或基于竞争关系、整合上下游、借壳上市、联合开发、打破行业壁垒、绕开准入门槛、获得特殊牌照、扩张产能、提升品牌等目的,债权人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抵债后作价入股企业的方式实现债权。债转股后,债权人应参与、监管或控制(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八)盘活重整

无论是股东让出部分股权还是债权人愿意削减一定本息,都属于权力层面的重新组合。好的盘活重整能使不良资产在实体经营层面得到有效保持,避免有价值的资产变为沉没成本,做到“标本兼治”。对于手头上有优质项目(主要是一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只限于资金周转不灵或融资能力不足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盘活重整的方式实现债权。对于产业正常、项目前景优良的企业,只因其杠杆过高、高利息、债务负担过重而导致暂时流动性不足,对这种情况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采取债转股、引入并购基金、说服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冻结债务、注入新的流动资金等重组方式,由新的管理者接管企业权力,在营运管理和财务上给予债务人支持与提升。但由于盘活重整涉及复杂的金融、法律、税务等知识和技能,需有熟悉整个交易流程的专家作支撑,稍有不慎,投资者极易陷入“泥潭”成为“冤大头”,或与债务人引发新的纠纷,如果投资者自身团队准备或能力不足,建议慎重采用。

(九)转让债权

如果资产包户数较多,或分布地区较分散,自身团队难以消化的,或者有新的投资机会拟尽快回笼资金及腾出人手接手新项目的,可以考虑将资产包拆解为小包或个案,通过营销人才或外聘合作伙伴挖掘潜在债权人接盘(如何挖掘请参考干货之二的内容);另外,也有不少主动找上门的投资者。适宜以转让方式处置的债权包括:未掌握价值较大财产的项目,司法处置难度很大或处置时间很长的项目,自身团队在该地区人脉、资源较薄弱的项目,债务人很有背景且对抗性很强的项目。

(十)资产证券化

这是一个说不容易做也很难的处置办法,受制于法律、税务和市场接受程度。目前只有国有银行及四大AMC才有办法操作,民间债权人就不要掺和了。

(十一)申请强制清算

对于怀疑债务人的股东(开办单位)、实际控制人有转移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且该等人员有足够还债能力的案件,或者认为债务人的股东不会配合法院清算且该等股东有偿还能力的案件,考虑到申请破产清算的时间较长,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十二)申请破产清算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另案抢先查封、而首封法院又按查控顺序分配执行款、预估己方难以受偿的案件,或者债务人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恶意抵押、恶意单独清偿)、难以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案件,或者认为债务人账目混乱、存在公款私存或关联人侵吞公司财物嫌疑或怀疑债务人对关联人有大额应收债权的,或认为债务人会担心进入破产程序暴露黑幕的案件,或债务人本来还有重整盘活的机会但其过于嚣张拒不配合的案件,如此各种,债权人应敢于申请债务人破产加以胁制,置之死地而后生,大破才能大立。

(十三)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追债的终极法律手段,债权人走投无路的时候,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向司法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债务人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以应用于追债案件的相关罪名。

二、不良资产5大处置方式是什么?

(一)常规催收:对于客户此前信用良好,逾期时间较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有偿债能力且愿意偿还贷款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来说回收比率比较高。

(二)债务重组:当上述两种方式清收现金难以实现或者成本太高时,如果借款人还可以持续经营,且前景良好还贷意愿较强,商业银行可能会选择债务重组的方式,通过重新设定借款主体、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将贷款转给更有能力偿还的企业或者个人。采用此种方式,前提审查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也只是将风险逾期或者扩大而已。

(三)内部核销:将经过追索一定期限后(通常为1年)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内部自主核销,贷款档案仍在,但不再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

(四)委托处理:与上一种不同之处在于,委托处理是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处理公司,资产处理公司采取各种处置方式进行回收,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委托费用。

(五)打包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打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整体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公司受让以后进行后续处理。

三、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哪些证件?

资产管理公司满足银监会规定的以下条件即可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受前款第四、第五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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