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在离婚案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人寿保险合同可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保险利益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利益,主要用于治疗和治疗受害人的生命和其他特殊目的,属于个人性质,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利益,确认为个人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表明了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反映了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并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认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根据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利益,其支付条件为生存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从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有效期内未获得保险利益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有效期离婚时,如果夫妻主张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予以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夫妻,夫妻离婚后可以撤回保险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投保人应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同意愿意继续履行,则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投保人要求退保,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寿保险的待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在离婚时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保险的最终利益属于未成年子女,保险应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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