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债,首先需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而通过宅基地抵债,则相当于变相的宅基地转让,那么就需要明确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特点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
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三、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
我国人多地少,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为防止出现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大局,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国务院于《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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