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了企业合并以外还有哪些方式进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以外的合并方式有:
1.控股合并:一家企业通过投资或协议等方式,控制另一家企业的股份,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
2.吸收合并:一家企业通过吸收另一家企业,使其成为自己的一个部门或子公司。
3.新设合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有的企业不再存在。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企业合并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兼并的原则是:
1.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向合理流动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互利原则;
4.有偿原则;
5.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企业合并法律特征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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