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存在外遇现象所导致的离婚事件,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方式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普遍适用的"平等分割"的原则,当处理共同资产的时候,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实现对这些资产的平均分配;
其次是坚韧不拔地贯彻"照顾儿童及女性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仅体现在物质层面上,精神层次也应当得到充分关照;
第三则是坚决维护"未犯错误一方"的权利,即那些没有伤害婚姻关系的人有权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然后是强调"公正原则",即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必须对双方的经济利益进行全面的计算与清算;
接下来的两个原则分别是尊重个人意志以及行为优先于法律的原则,如果在此过程中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就可以自行决定财产分配方法;
最后,遇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那么就需要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具体来说就是按照保护儿童、女性以及未犯过错误的一方权益为主要标准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这些,都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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