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司法局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履行的义务如下:
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人民法院禁止进入的场所需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3、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4、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5、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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