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根本在于司法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法律援助是国家专门机构负责。
1、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符合受援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
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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