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权制度分为两种:当然复权制度和许可复权制度。前者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必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恢复权利的制度。这些法定条件包括:
(1)破产人在依法申请免费并获得法院裁定许可时;
(2)在破产人因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时;
(3)在破产人因破产废止而终结破产程序时;
(4)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经过法定期间时。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破产人的权利自动恢复。许可复权制度是指破产人缺乏法定的当然复权事由,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清偿及其他方法免除了自己对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后,向法院提出复权申请并得到裁定许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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