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保留必须书面吗
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因此不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保留的问题;而动产的所有权一般交付即发生转移,故此情形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约定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概念
(一)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
(二)保留所有权的适用范围。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三)保留所有权所附条件的对象。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乙的生效条件。
(四)占有的形态。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用取回权。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五)所有权状况。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三、什么是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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