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立案追诉标准
时间:2023-02-28 21:50:25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信用卡诈骗立案追诉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用卡诈骗多少钱立案

信用卡诈骗已经让不少人的利益受损,其中还有一些人受到的损失比较巨大。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财产型犯罪,是需要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的,才会构成犯罪。为此国家的法律对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严重的要立案受到法律制裁,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达到五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三个月仍然不归还,并且达到了一万以上的,是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及时还款,以免造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后果,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个人信用卡及密码、注意用卡环境的安全性、妥善保管存有信用卡信息的手机等,不给盗刷行为有可乘之机。不管什么类型的犯罪,惩罚都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提醒大家不要犯罪,远离犯罪,做一位合格守法的公民。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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