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以下简称“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条随迁人员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需参加“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九条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网站查询个人初步积分情况。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第十一条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不在申请地实际居住、居住的房屋存在群租现象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之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积分户籍准入卡。
第十三条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已获得“积分户籍准入卡”的申请人,应在40天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申请地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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