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村庄规划为指导,合理布局拆旧复垦范围,预留好村庄发展所需用地空间和用地指标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旧”改造、“三清三拆三整治”、破旧泥砖房清拆整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整治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
3、在实施拆旧工作中,对有重复利用价值的建筑构件,要采取保护性措施拆除,分类收集和存放,有效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4、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具备复垦为水田条件的,可以单独或与周边连片地块一并纳入垦造水田范围,连片度不低于5亩,其中来源于拆旧复垦土地面积应不少于50%,其他按省垦造水田相关规定实施和管理。
5、复垦指标交易完成后,出售指标地区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向购得指标地区开具缴费通知书,收入列为“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6、完善灾后复产重建
7、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企业和个人对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非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承担土地复垦责任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赔偿金。土地损失补偿分为耕地损失补偿、林地损失补偿和其他土地损失补偿。耕地流失补偿费标准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计算,企业和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相应的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合理建设期限确定补偿期限。其他土地损失的补偿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上附着物损失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
一、发挥村庄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引作用。以村庄规划为指导,合理布局拆旧复垦范围,预留好村庄发展所需用地空间和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复垦方向,充分发挥复垦土地农业利用价值和生态功能;合理安排使用村级复垦指标收益,发挥综合效益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县(市、区)通过实施拆旧复垦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奖励优先用于拆旧复垦所在乡镇的建设发展。
二、加强与相关政策和工作的协调性。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旧”改造、“三清三拆三整治”、破旧泥砖房清拆整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整治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涉及农村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复垦复绿,其中符合拆旧复垦政策规定的,可结合拆旧复垦项目一并实施。
三、加强乡村传统文化和传统景观保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旧前应征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已经各级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传统文化景观价值的建(构)筑物,不得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在实施拆旧工作中,对有重复利用价值的建筑构件,要采取保护性措施拆除,分类收集和存放,有效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