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失物,拾得人有哪些权利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拾得人享有权利如下:
1.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向领取人主张返还。2.报酬请求权,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3.留置权。领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遗失物怎么处理
遗失物的处理方式如下:
1.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收件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不知道权利人的,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3.将遗失物送达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遗失物之前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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