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得知在拍卖会上竞拍品系赝品,遂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孙先生诉称:2007年11月4日其在北京某酒店参加拍卖会,通过竞拍拍得画家白某的画作一幅,竞拍价格120000元,佣金12000元。后孙先生有幸与该作家之子结识,经其确认该作是赝品。拍卖公司在拍卖时的宣传手册和拍卖会场拍卖师宣称均是该作品为白某画作,并还宣称相关作品由甲担保有限公司(代称)对作品的真实性提供担保。拍卖公司不但没有告知瑕疵还进行误导,造成孙先生确信拍品为真实而参与竞拍。根据拍卖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公司赔偿因拍卖给其造成的损失13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拍卖公司辩称:画家之子不是国家专业权威鉴定机构,其言论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和我公司根据《拍卖法》制定的相关拍卖规则的规定,我公司不应对拍品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且我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在图录中已登出,预展现场已张贴,拍卖会之前已公开宣读。甲公司系一家金融机构,其在我公司图录中进行广告宣传是想招揽生意。原告既未与甲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又未向甲公司交纳担保费,在没有与甲公司履行法律手续的前提下,甲公司如何对他的行为担保。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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