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
时间:2023-06-09 14:15:56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四十条仅规定追加分配的行使期间,且划定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追加分配的提起主体和分配顺序,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八条仅规定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均没有对追加分配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而完整的定义。而且,《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的,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意见》是1991年颁布的,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背景与现在已大相径庭;《规定》也是新破产法制定前的一个过渡,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尤其是对追加分配缺乏系统的阐述和规定。笔者认为,追加分配是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护线[1],应明确加以规定,因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追加分配的有关制度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审判实务和新破产法的制定有所稗益。

一、追加分配的概念界定

关于追加分配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追加分配又叫追回分配,追补分配,补充分配[2],是指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之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3]。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不够确切,所谓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是指原来不知道该笔财产的存在,不在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破产分配完毕后,才知道存在该笔财产,事实上,最后分配之前也有可能知道财产的存在,只是因为有争议或其它原因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实现,并不属发现财产的情形。因此,实务界的同志将追加分配定义为:在破产分配完毕后或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所进行的补充分配[4]。将发现改为出现,但是,即使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也应由人民法院追回,追回的财产才能实施追加分配,使用出现一词仍不能说明问题。此外,我国破产立法对追加分配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严密,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的财产,应当追加分配。但是在实践中,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出现的财产,也应纳入追加分配。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对追加分配的定义则比较严密,如日本破产法第28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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