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是否会侵犯专利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一般情况下,不会侵犯专利权;
2、如果许诺人不仅不是专利权人,在许诺之前,也并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那么许诺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一、专利权包括:
1、独占实施权;
2、转让权;
3、许可实施权;
4、标记权;
5、放弃权。
二、专利权的特点如下:
1、独占性;
2、时间性;
3、地域性。
总而言之,许诺销售一般是不会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商标许诺销售的侵权认定
1、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要合理解决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定性,应当先理清商标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属于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行为,既可以是具备合同订立条件的要约广告行为,也可以向不特定相关公众发布广告的要约邀请行为,还可以是非民法典意义上的商品展示行为。而销售行为是由买方交付价款,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行为。
第二,两者的交付条件不同,商标许诺销售不要求交付标的物为构成要件,而销售应当以交付标的物(包括无形资产)为构成要件。
第三,两者的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程度不同,商标许诺销售处于销售的准备阶段,是基于销售目的的展示、广告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印象或观念。而商标产品的销售,已经产生交易行为,相关公众已经客观上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且分割了本该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交易机会,其损害程度远远大于商标许诺销售。
2、商标许诺销售的法律适用
商标许诺销售实际上以销售为目的,在商业流通领域进行广告宣传、展览商标产品的行为。首先,其行为上客观上仅是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关公众作出销售商标产品的意思表示,并非实际商品的交付行为。其次,其主观上是通过展览、广告等商业活动,期望获得交易机会。再次,商标许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下位概念,属于广告宣传和展览使用的范畴,与商标销售使用的交易环节存在区别,不应该将实际销售作为许诺销售的构成要件。最后,商标许诺销售如果以实际销售为判定侵权的要件,将会放任和滋长企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经营者通过除销售外的广告宣传和展览的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是驰名或知名品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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