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第三人可否提起合同撤销
时间:2023-05-06 20:13:30 2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中第三人可否提起合同撤销

民法典中第三人一般不可以提起合同撤销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能否约定不能撤销合同

不可以约定不可撤销,但可以约定不可更改,我们认为,任意解除权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无关公共利益,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表明当事人希望加强合同的稳定性,此种约定原则上应为有效。

因此在对解除成本进行充分考量的基础上,于订约之时放弃任意解除权与履行过程中放弃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既然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放弃任意解除权,当然不应当限制订约时先行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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